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lcoho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省境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实施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开展全方位的酒类行业公众服务。协助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会员、酒类企业、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酒类生产、流通服务领域自主创新和整体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调查、统计并研究酒类行业国内外和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发布酒业管理、技术、经济等行业信息。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为法规建设和制定酒类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重大技改与投资开发项目提供前期论证和决策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宣传贯彻国家法令和行业标准、规程。组织订立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建立自律机制并监督会员履行。承接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整顿和规范酒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 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本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调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组织内部各会员企业之间的三方面关系。
(四)经委托授权开展通过行检行评,表彰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科技创新、文明服务、质量可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先进企业和个人,推荐名、优、特、新产品,并指导和促进推广。
(五) 完善流通渠道,指导建设专业市场,培育现代物流,支持连锁经营,鼓励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提高行业集中度。
(六) 参与政府部门科研成果和产品的鉴定、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品酒员(师)等岗位培训、特有工种技能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七) 加强与国内外各种酒类商会、研究机构、商业组织的联系,积极与新闻出版、影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合作。通过主办酒博会、推介会,编印会刊、资料和书籍出版物,开展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酿造技术、营销模式和优秀人才,促进中华酒文化与世界酒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八)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九)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团体会员
(一) 广东省内各地市(区)酒类行业协会;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 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 团体会员单位免缴会员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任期与监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会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8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