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的诚信发展,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省酒类行业诚信守法执业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经营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在职员工和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建立和注销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有关酒类行业协会需恪守以下运作行为:
(一)在协会开展的活动中依法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守信履行合同,没有出现违约和劳动用工纠纷;
(三)在职人员不得私卖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承揽的项目签字和盖章;
(四)协会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秩序,不得进行索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五)不得违反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纳税。
第五条 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办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会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本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做对其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奖惩情况进行相应登记。
第七条 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综合服务能力的在职员工队伍。
第八条 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员工,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协会舆论氛围。
第九条 协会对不诚信的员工或会员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第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
2014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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