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协会正常生产、经营、治理秩序,保障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协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协会财物,使协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协会、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协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协会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协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协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协会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协会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6)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协会者;
(2)领导有方、勤工作且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协会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其他奖励规定。
l、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3、公司可设员工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4、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培训、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七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
2、部门主管审核决定,签署意见;
3、办公室会议商讨后经秘书长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协会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协会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九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触犯协会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协会权益;
5、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多次欺诈、谩骂、威胁领导;
7、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协会名义招摇撞骗;
8、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领导;
4、领导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协会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协会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协会事件,任其发生;
8、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9、在协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协会声誉;
5、在协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7、造谣生事。
第十条 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4、处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一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秘书处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部门主管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
2014年 1 月 1 日
行业自律
-
振兴粤酒共同宣言
行业自律 | 2020-03-24 11363 -
广东省酒类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行业自律 | 2018-01-12 12242 -
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自律保障机制
行业自律 | 2018-01-12 1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