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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娃鸡尾酒”等广告被叫停 酒类广告应谨慎再谨慎
时间:2018年6月22日内容来源: 广东省酒协秘书处 浏览量:2017 分享到:

近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立即停止播出“O泡果奶”等违规广告的通知。

通知称,经总局监看发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O泡果奶”“莎娃鸡尾酒”“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等广告,存在导向偏差和夸大夸张宣传、误导受众等严重违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等规定。

其中,宣传“O泡果奶”“莎娃鸡尾酒”的电视广告中,部分内容含有表现学生早恋和少男少女饮用酒精饮品感受等情节,价值导向存在偏差,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品牌宣传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告形式的多元化发展,酒类企业的品牌意识也在不断强化。酒类品牌在广告方面的投入费用占比也很大,比如在央视黄金广告资源的竞争中,白酒企业的表现一直很强势,竞争也很激烈。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一些酒类品牌在广告投放中,本来预期产生的效果良好,但是因为宣传用语违规、错误的价值导向、误导消费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了广告法等规定的酒类品牌被相关机构要求停播并且罚款,这不仅没有起到通过广告投放宣传品牌和扩大销售额的作用,反而适得其反,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腾飞的当下,这种影响更大。

在酒类品牌中,一二线品牌、三四线品牌都曾经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先例。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对广告的要求更为严格,尤其是对酒类广告特意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广告作为酒类品牌宣传中重要的一环,新修订的《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严格要求,酒企在广告宣传和制作等方面虽然会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其他行业的品牌同样会受到限制。整肃违法广告在近几年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其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作用可能不止于此,在整肃过程中还会让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虚假宣传、不当宣传等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使企业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酒水行业中,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作虚假宣传的也很多,此前,知名品牌的假冒产品甚至还登上了电视广告。在广告投放上面,酒类品牌一定要谨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品牌宣传,同时,对于“酒类广告中出现自行车骑行画面是否违法”之类的不解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和有关部门,切不可投机取巧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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