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酒业3月26日讯 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倾销幅度为116.2%—218.4%,补贴幅度为6.3%—6.4%。
商务部同时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16.2%—218.4%。
另外鉴于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且调查机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
据了解,早在2020年8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分别进行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裁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了继续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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